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但是如果不承认代持的情况要怎么拿回股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代持股权对方不承认应该要怎么收回该股权?
有签订代持股权的可以通过诉讼把股权要回来。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二、代持股权的法律风险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收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3)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对方代持股权但是索要对方不承认,这个情况下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在进行代持股权的行为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注意签订代持协议,如果没有这个协议将会出现很大的法律隐患,在无协议的情况下对方不承认将会在诉讼之前的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很大的困难。
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8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B公司持股31%,林某持股49%,王某持股20%。
2015年6月9日,B公司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在A公司所持股权中的20%以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B公司向王某转让的20%股权实为王某代B公司持有,王某无需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后续为实现双方合作,双方同意该股权继续由王某代持,暂不办理股权变更。
2016年12月19日,王某向A公司和B公司发送《关于解除股权代持合同的催告函》,载明:B公司与我因合作事宜要求,约定由我代持其持有20%的A公司股权,现因双方合作彻底终结,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我已多次催告你方解除双方股权代持合同并协同办理股权返还工商变更登记,但贵方一直未予配合办理。现再次书面通知贵司配合办理股权返还事宜。
2017年6月19日,王某向A公司另一股东林某发送《通知函》,载明:王某因已通知解除代B公司持有A公司20%股权的相关协议,现正式通知如下:……请林某在看到本通知后确认是否行使优先受让王某代持的该20%股权……如您在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您已同意王某将该股权转还B公司。
2017年11月,王某将A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某和B公司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同时判令A公司、B公司及股东林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王某名下20%股权恢复变更至B公司名下。庭审中,B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其已将股权转让给王某,而王某却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
股权代持合同真实有效,王某有权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理由如下:
一、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补充协议》,协议上有王某的签名及B公司的盖章,应当认定是王某与B公司的真实意思,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B公司称该股权代持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二、从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看,是B公司委托王某代为持有其在A公司20%的股权,因此,该股权代持协议是一份委托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王某作为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016年12月19日,王某向B公司、A公司发出了解除股权代持合同的函,应当认定股权代持合同已经解除。
三、由于返还代持股权,属于隐名股东的显名,也即公司外部的人员要进入公司内部,想成为公司的成员,类似于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王某已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6月19日向A公司的另一股东林某发出了解除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的通知,林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故王某将代持的股权返还给B公司,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故,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A公司、B公司协助王某,将王某名下20%股权变更至B公司名下。
以上就是如何追回代持股权的相关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